广场公司疫情期间减免租金(联营收益)细则

 分类: 广场新闻

鉴于全国疫情当前,为与商户共渡难关,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帮扶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八条意见》(甬政发[2020]2号)、宁波市国资委《关于落实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有关事项的通知》(甬国资发[2020]9号)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就2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以下简称“期间”)的有关减免事项明确如下:

一、概念确认

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标准: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确认(附)。

二、范围

本细则执行范围包含天一广场及托管项目(和义大道购物中心、月湖盛园)。

三、减免原则

所有合同于3月31日前到期的按实际承租日减免,如上述期间合同到期,继续签订合同的按上述期间内减免。原则如下:

(一)租户

1、对中小微企业租户给予上述期间内租金全免。

2、为招商引进的其他重要租户(非中小微企业,下同)经双方洽谈协商后,减免方案报经营层会议讨论确定后执行。原则上减免力度不得高于中小微企业。

3、采用两者取高计收租金的,保底租金在上述期间内减免,提成租金超过保底租金时超过部分不予减免。

4、对于固定租金加提成租金的租户,固定租金按规定减免,提成租金不减免。

5、签订管理协议的管理费参照租金减免原则。

6、出租的办公用房、仓库等不予减免租金。

7、场地租赁及广告位租赁(自2020年1月25日至2020年2月24日期间),经协商可适当延长合同使用期限,需报经营层会议讨论确定后执行。

8、经营模式以非自营的其他租户, 经双方洽谈协商后,减免方案报经营层会议讨论确定后执行。原则上减免力度不得高于中小微企业。

9、期间涉及装修的店铺,经洽谈协商可适当延长装修期,延长时段方案报经营层会议讨论确定后执行,并签订补充协议。

(二)联营户

1、保底收益情况:中小微企业及个体户在上述期间不予计提保底收益,提成收益也免于收取,年统算时把该期间收益剔除后计算。

2、保底销售情况:中小微企业及个体户在上述期间的提成收益免于收取。年统算时把该期间的销售剔除后计算。

3、纯提成情况:中小微企业及个体户在上述期间提成收益全免。

4、为招商引进的其他重要租户减免原则,经双方洽谈协商,减免方案报经营层会议讨论确定后执行。

四、减免确定及扣减方式:

(一)所有租户和联营户提交营业执照、纳税申报表和社保缴纳等资料,资料经审核合格后按本细则实行减免。

(二)减免租金在当期租金或下期租金予以扣除。

(三)联营户减免的收益于3月、4月的帐单内分别减免。2-3月期间到期统算的保底商户,对应减免当月的保底,续签的在续签合同期间对应减免。

五、缴纳延期:

在上述减免基础上,按规定应缴纳而未缴纳的租金及各项费用,分别可按以下几种情况延期缴纳,不收取滞纳金。其他特殊情况按公司滞纳金减免审批流程操作。

(一)涉及负面清单及行业管控的店铺自2020年1月23日开始应缴纳的款项,自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允许复工通知日起,可延期30天内缴纳。

(二)除上述负面清单及行业管控的店铺外,应于2020年1月23日开始至2月29日应缴纳而未缴纳的款项可延期至4月10日前缴纳。

(三)除上述负面清单及行业管控的店铺外,应于2020年3月1日至4月20日应缴纳而未缴纳的款项,可延期至4月25日前缴纳。

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

宁波城市广场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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